第1條 各有關人員的級別 此使用同意書是針對在日本國內提供用戶專用之行動電話、電池、快速充電器(旅充) (以下稱之為手機配件組)等之相關條款,適用於台灣克羅瓦雷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之為本公司)所提供之手機租賃服務(以下稱之為本服務)的使用申請人。 另外,服務經銷店(以下稱為「經銷店」),乃申請人與本公司簽訂本服務使用同意書時,為本公司進行代理行為之機關。 第2條 契約的成立 2-1本契約是指申請人在同意本使用條款之前提下,在規定的申請表格上填入必要事項,本公司 亦同意按照約定事項行使時,契約即告生效。 2-2然,因庫存不足等因素,亦可能發生無法實行本契約內容,或無法按照契約內容提供該商品之情形。 2-3若申請人不支付與本契約相關之費用,或對本公司業務之推動造成困擾時,本公司得駁回其申請。 第3條 使用期間 3-1使用期間為出國當日起至回國當日止,本服務之最低使用期限為3日,申請人於申請表格中所填入之回國當日之次日,將手機配件組依本公司規定之方式歸還即可。 3-2申請表格所記載之使用期限,原則上除了第4條延長使用期限之條款外,均不可變更。萬一,因申請人之因素,發生比申請預定時間晚出國,或比預定時間早回國時,本公司亦不退還其差額。 第4條 使用時間的延長 4-1申請人若要延長使用期間,須於使用期間結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且延長期間亦需支付延長使用之日租費。該金額以當時所訂之契約內容而定。但,若遇特殊因素,得適用本公司制定之計費方式。 4-2然,若對本公司業務之推動造成困擾時,本公司得不同意其延長使用期限之申請。 4-3申請人若未於歸還預定日之前辦妥前項1之手續,且未將手機配件組歸還時,本公司得立即採取停止通話處理。申請人不得異議之。 第5條 租賃基本費用之計算期間與手機配件組之取件日及歸還日 5-1租賃基本費用之計算期間,以申請人在申請表格內所填入之出國當日起,至回國當日止。 5-2原則上,手機配件組的取件日為出國前一日。若希望在出國當日的前二天取件時,則此段期間(從取件日到出國當日) ,亦一併列入租賃基本費用的計算期間之內。 5-3手機歸還日為約定租借終止日之次日。若在應歸還日而未歸還且未事先告知原因者,本公司得向申請人加收滯納金每隻NT$500/每日。 5-4若手機已於約定歸還日歸還,但【國際通信費帳單】上發現,尚有在約定租借期間以外產生之相關通信費用且未事先告知續租者,本公司將向申請人追加滯納金每隻NT$500/每日及其產生的相關通信費用。滯納金之計算將追加至實際歸還日之前一日,若實際歸還日當日尚有產生通話相關費用者,則其滯納金將追加至實際歸還之當日為止,申請人不得異議。 5-5申請人於應歸還日歸還手機時,須於本公司的營業時間内(9:30am至17:30am)將手機送還至本公司(若以宅配寄出者亦同),如未事先告知續租且於營業時間外歸還者,一律以逾期歸還計算之,本公司得向申請人加收滯納金每隻NT$500/每日。 第6條 手機配件組之交付與歸還 6-1手機配件組之交付,由本公司指定之宅配業者,送達申請表格上所指定之台灣國內住址。租借手機須於出國前三個工作日提出申請,若遇申請人要求當日交付等特殊情形,則以專件處理之,並酌收專件處理費NT$100/每件(外縣市除外)。上述費用須由申請人同意負擔後方可交付手機配件組。 6-2萬一,因宅配業者之疏忽,導致無法將手機配件組於指定當日送達時,本公司將不負一切之相關責任。 6-3手機配件組之歸還須依照本公司規定,由本公司指定之宅配業者負責運送,其費用需由申請人自行負擔。若申請人自行指定宅配業者於運送途中發生手機配件組遺失或損壞事宜時,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相關賠償之費用。 第7條 付費方法 7-1使用本服務所產生的費用,根據申請人在租賃申請書中所指定之信用卡發卡公司支付相關費用。但若遇其他特殊理由,本公司亦接受申請人以匯款方式支付其相關費用。 7-2倘若,刷卡金額超過申請人所指定之信用卡額度,導致該發卡公司拒絕受理時,得指定使用其他發卡公司之信用卡。但是,若無法指定時,得以匯款方式支付其相關費用。 7-3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同意提供正確信用卡資料並支付使用行動電話後所產生的基本費用、通話費用及其相關費用.其費用將分兩次或兩次以上收取,費用收取項目及時間如下: (1)申請核准當日即收取「申請手續費」、「日租費」、及「宅配費用」等。以上簡稱基本費用。 (2)手機歸還後20至30天內會再以申請時所提供之相同信用卡向申請人請款通話費用及其產生的相關費用。以上簡稱通話費用。 *若租借期間為跨月時,通話明細帳單將分兩次或兩次以上收取通話費及其相關費用。 *若手機歸還時,有造成手機損壞或遺失時之情事發生時, 其所產生之賠償費用明細亦會同時列印於帳單上並連同通話費用一併請款之。 第8條 請款 8-1租賃之基本費用與運費需以信用卡支付,申請手續完成當日,由本公司根據租賃基本費用向該發卡公司申請支付,本公司於基本費用請款成功後,方可於出國前一日將手機寄達申請人所指定之國內住所。 8-2通話費用計價方式為依照本公司公告之通話費率(以分計費)計價之,其計價方式分為國際通話、日本國內通話及其他相關費率計費之。通話費用計算日期為當月初至當月底為計費週期,故帳單明細一律於隔月20日隨同發票寄出,並於一星期後由申請時提供之同一信用卡請款通話費及其相關費用。 8-3前項通話費用的計費次數若遇跨月件時,帳單將分二次或二次以上寄送,寄送時間及通話費用請款方式同上。申請人須於每次接獲本公司之通話明細時核對明細及確認,本公司即根據申請人在租賃申請書中所指定之信用卡申請支付通話費用。 第9條 費用的變更 本服務的租賃基本費用、賠償費用與通話費用,若有變更費用時將於本公司的網站公告之,恕不另行通知。 第10條 申請人的義務 申請人不得將手機配件組使用於通訊以外之目的上,且應謹慎使用,負妥善保管之責任。 第11條 賠償制度及手機配件組的遭竊、遺失、損毀 11-1申請人在發生手機配件組遭竊、遺失、損毀的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立即採取停止通話處置。自發生遭竊、遺失當日起,至申請人通知本公司為止之通話費用,不論其是否為申請人所用,皆需由申請人負擔。又,至回國當日為止之租賃基本費用與賠償保費,仍須由申請人負擔。 11-2若遇手機配件組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須支付以下金額。 遭竊、遺失損毀(手機) 實際費用 (最高至NT$10,000) 手機部份損壞 實際費用 (最高至NT$6,000) 電池遺失或損壞 NT$2,000 旅充遺失或損壞 NT$1,700 第12條 手機配件組的使用限制 12-1本服務所使用之手機配件組僅限於日本當地使用。 12-2 使用手機配件組時,有下列各項限制。若因這些限制,導致申請人權益受損時,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 (1)行動電話與行動電話之間的發話與受話,有被竊聽的可能性 (2)即使在日本國內,也會有些電波無法傳達的場所,或因各國電信公司通訊無法傳達之情況,因而導致無法使用的情形發生。 (3)此為精密儀器的手機配件組,即使十分小心的使用之下,也會有故障的情形發生。 第13條 與本公司之連繫 申請人在手機配件組無法正常運作或無法通話時,應立即與本公司連絡。在發生問題時,若因申請人未立即與本公司連絡所導致的損害,除本公司應負之責任外,其餘一切概不負責。 第14條 取消申請 申請人在加入本服務契約後,因故想取消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取消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1)申請人在出國日3個工作天前告知取消時,可免支付日租費,但仍須支付申請手續費NT50/每支(消費稅另計)。 (2)申請人在出國日前2至3個工作天告知取消時,需支付50%租金及申請手續費NT50/每支(消費稅另計)。 (3)申請人在出國日前一天或當天告知取消時,需支付100%租金及申請手續費NT50/每支(消費稅另計) 。 以上、若申請人告知取消但宅配服務己使用者,該筆宅配費用仍須由申請人負擔之。 第15條 解除契約 15-1申請人若發生下列任何情形時,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並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配件組歸還本公司,並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此外,若於使用期間中解除契約,本公司將不歸還未使用之租賃基本費用與賠償費用。 (1)申請人違反第10條所規定之義務事項時。 (2)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時。 (3)發現申請人於申請書中所記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時。 (4)申請人之信用狀況大幅惡化,經本公司判斷其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時。 第16條 本規章之變更 本規章若有變更恕不另行通知。 第17條 禁止轉讓使用 申請人不得將租用之手機配件組與自本公司所獲之權利,轉讓、典當或轉借給第三者,並不得做出侵害與手機配件組有關之行為。 第18條 不擔保契約 若因申請人無法將手機配件組用於通訊等目的,而導致申請人及第三者權益受損時,無論其原因為何,本公司概不負責。針對此條款,申請人應無異議,表示同意。 第19條 同意管轄等 19-1本公司和申請人之間,若因本契約內容而產生訴訟問題時,得交由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機關判定。 19-2本契約所依據之法令,除通信服務的部份,所有服務內容皆以台灣法律為依據,其他則以日本法律為依歸。 附註 本使用規章自2003年4月1日起適用。 2008年12月19日增修條文第5條及第14條。